最新焰火晚会燃放安全技术规程对燃放等级和规格的划分

发布时间:2009-04-25 10:45:00

 1.1 等级划分

按照所燃放礼花弹及组合烟花的规格和数量将大型焰火燃放划分为Ⅰ、Ⅱ、Ⅲ、Ⅳ、Ⅴ五级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表1      大型焰火燃放等级划分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单位:发

等级

条件(符合下列条件之一)

礼花弹10号≥1

3号以上(含3号)礼花弹总数>5000

礼花弹8号≥1

3号至8号礼花弹总数≤5000

礼花弹6号≥1

3号至6号礼花弹总数≤4000

礼花弹4号≥1

3号至4号礼花弹总数≤3000

不含礼花弹的其他烟花,组合烟花≥5000

备注:以上条件以外的其它烟花不作限制。

 

1.2 规格要求

1.2.1  Ⅰ级12号以上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2%,10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3%,8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10%;Ⅱ级8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5%;Ⅲ级6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20%。

 

1.2.2  舞台(非封闭)焰火燃放仅能燃放无烟舞台架子烟花(含瀑布)、舞台喷花(含花束、喷花)、舞台旋转(有轴)烟花、烟雾类、单发彗星。

1.2.3  升空类、旋转升空类的升空高度、旋转范围及跌落物应满足安全要求。

2  技术要求

2.1  资质

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质。

2.2  人员

2.2.1  Ⅰ级焰火燃放必须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;Ⅱ级焰火燃放必须有一名中级以上(含中级)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;Ⅲ、Ⅳ、Ⅴ级焰火燃放必须有一名初级以上(含初级)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。

2.2.2  焰火燃放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和专职保管员。
2.2.3   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、安全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,以及承担燃放作业的有药安装、装填、点火、检测等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燃放作业证。

2.2.4  不得使用未成年人、孕妇及老弱病残者从事燃放作业。

2.3  场地

2.3.1  应有满足相应等级的场地,且必须坚实、平整,并符合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。

2.3.2  燃放场地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要求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表2   安全距离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单位:米

安全距离

产品种类及规格

≥12号

礼花弹

10号礼花弹

8号礼花弹

7号礼花弹

6号礼花弹

5号礼花弹

4号礼花弹

3号礼花弹和吐珠类

组合烟花和吐珠类(单筒内径≤50.8mm)

架子烟花

舞台焰火

观众

≥300

≥280

≥220

≥200

≥180

≥150

≥120

≥100

≥50

≥30

 

建筑物

≥160

≥140

≥130

≥110

≥100

≥80

≥60

≥45

≥35

 

 

重要场所

≥600

≥560

≥440

≥400

≥360

≥300

≥240

≥200

≥100

≥60

≥100

注: 1、本表中的安全距离仅指在地面和水面上燃放的安全距离。2、本表中的建筑物系指无人、无易燃、易爆物的建筑物。3、本表中的重要场所是指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场所。

2.3.3  内部距离:7号及8号发射筒间距应≥0.2m,10号及10号以上发射筒间距应≥0.5m,组合烟花间距应≥0.2m;10号以下礼花弹发射筒组间距应≥1.0m,10号以上礼花弹发射筒组间距应≥1.5m,组合烟花组间距应≥0.5m;同时升空的组合烟花组间距应≥10.0m。

2.3.4  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须经3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燃放。

2.4  舞台焰火燃放要求

2.4.1 不得在全封闭场地燃放;

2.4.2 安装必须牢固;

2.4.3 单发彗星(吐珠)、无烟花束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5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,其他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2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;

2.4.4 所有产品之间不得用引火线连接,必须用电点火头引燃,严禁手工点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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